劉志鑫:論國度征稅的時光邏輯——基于年關獎稅負異動的法找九宮格分享理剖析
內在的事務個人空間撮要:年關獎是薪水薪金所得的主要構成部門,但相干稅負持久產生紀律性異常動搖,涉及范圍廣,觸及金額多。異常動搖源于財稅部分在“月薪水稅”的條件下對年關獎停止了“從年到月”的時光周期換算。這種時光周期換算混雜了四種計劃,發生了“稅中有稅”的構造性牴觸,既激發縱向與橫向兩個維度的稅負不服等,也違背稅收法定準繩。由此可見,以何種時光周期盤算所得稅,乃是中國在市場經濟年夜佈景下持久面對卻尚未處理的稅制挑釁。計稅周期既是斷定國民徵稅才能的時光范圍,也是限制國度征稅的時光界線。國度征稅必需構成與市場經濟相婚配的時光邏輯,在所得稅中確立年度計稅的周期準繩,方能合適稅收公理準繩和量能徵稅準繩。
要害詞: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月計稅;按年計稅;量能徵稅準繩
2024年7月18日,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經由過程《中共中心關于進一個步驟周全深化改造推動中國式古代化的決議》(下文簡稱《決議》)。《決議》針對“深化財稅體系體例改造”作出主要安排:“健全直接稅系統,完美綜合和分類相聯合的共享空間小我所得稅軌制,規范運營所得、本錢所得、財富所得稅收政策,履行休息性所得同一征稅。”但是,年關獎作為休息性所得的主要構成部門,相干稅負持久產生紀律性異常動搖,極年夜障礙了休息性所得同一征稅。這一異常動搖連續時光長、涉及范圍廣,觸及稅額難以計數。早在2017年,威望消息媒體就報道年關獎題目,可將其歸納綜合為“多發一元,得手少千(萬)元”。(王浩,2017)截至2024年4月,知網已有跨越1000篇論文從財政、管帳、稅收、治理等分歧角度探討年關獎稅負異常動搖景象。此中有的著重于剖析異常動搖的成因,有的著重于稅收謀劃,有的著重于企業外部有用鼓勵。(鄭玉剛,2016;牛軍等,2019)但既有研討廣泛逗留在經歷描寫,未能觸及異常動搖的題目本源。時至本日,簡直每一位領到年關獎的徵稅人仍然會迷惑:綜合匯算小我所得稅時,為什么選擇年關獎零丁計稅與合并計稅比擬會產生顯明的金額變更?
對比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議》可見,年關獎稅負紀律性異常動搖是障礙“休息性所得同一征稅”的堵點,是制約“完美綜合和分類相聯合的小我所得稅軌制”的卡點。為了貫徹落實《決議》精力,下文起首探討紀律性異常動搖的景象與本源,其次剖析現行年關獎計稅計劃的方法、目標和成果,最后論述所得稅確立年度計稅準繩的需要性和主要性。
一、年關獎稅負的紀律性異常動搖
所謂年關獎,稅法稱為“全年一次性獎金”。2005年,國稅總局發布《關于調劑小我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盤算征收小我所得稅方式題目的告訴》(國稅發〔2005〕9號),下文簡稱《告訴》)。現實上,年關獎稅負異動題目就始于這項告訴,其本源就暗藏在“全年一次性獎金”這一概念中。
(一)異常動搖的景象剖析:“多發一元,得手少千(萬)元”
起首,2005年的《告瑜伽場地訴》規則年關獎零丁計稅,不歸入薪水薪金同一計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工作單元等扣繳任務人依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任務事跡的綜合考察情形,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徵稅人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零丁作為一個月薪水、薪金所得盤算徵稅,瑜伽教室并按以下計稅措施……先將雇員當月內獲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斷定實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到了2018年,《小我所得稅法》周全改造,年關獎本應歸入薪水薪金同一計稅。但財稅部分或是斟酌這種同一計稅能夠增添部門群體的年關獎稅負,并沒有廢除前述年關獎零丁計稅方法,而將其作為過渡計劃延續上去。昔時財務部和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小我所得稅法修正后有關優惠政策連接題目的告訴》(財稅〔2018〕164號),持續規則年關獎“不并進昔時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支出除以12個月獲得的數額,零丁盤算徵稅”。到了2021年,財稅部分又發布《關于延續實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小我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佈告》(財務部稅務總局通知佈告2021年第42號),延續年關獎零丁計稅。2023年財稅部分再次發布《關于延續實行全年一次性獎金小我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佈告》(財務部稅務總局通知佈告2023年第30號),將這一政策延續到2027年。簡而言之,從2005年到2018年履行年關獎零丁計稅;從2018年到2027年履行雙制度,徵稅人可以選擇年關獎零丁會議室出租計稅,也可以選擇將年關獎并進年薪水(昔時綜合所得)同一計稅。
其次,年關獎零丁計稅發生了“多發一元,得手少千(萬)元”的異常動搖。聯合現行《小我所得稅法》的稅率表可見:年關獎36000元須繳稅1080元,年關獎36001元須繳稅3390.1元,即多發1元,得手少了2310.1元;年關獎144000元須繳稅14190元,年關獎144001元須繳稅27390.2元,即會議室出租多發1元,得手少了13200.2元;最極真個例子是:年關獎960000元須繳稅328840元,年關獎960001元須繳稅416840.45元,即多發1元,得手少了88000.45元。
最后,社會各界持久質疑年關獎稅負的紀律性異常動搖。進步基礎減除所需支出是每年“兩會”的核心話題。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在2005年修正為1600元/月;在2007年改為2000元/月;在2011年改為3500元/月;在2018年改為6萬元/年。每一次修正都惹起年關獎動搖曲線的變更,惹起全國財政管帳相干人士對年關獎的普遍會商。對于這種景象,有人稱其為“個稅圈套”(李二平,2012),也有人稱其為“稅收黑洞區”(李偉、李蘭英,2013)、“有效獎金區間”(韓明橋,201為此,親自前往的父親有些惱火,脾氣也很固執。他一口咬定,雖然救了女兒,但也敗壞了女兒的名聲,讓她離異,再婚難。 .4)、“斷檔”(房琰沁、葉全華,2019)等。既有研討之所以如許描述異常動搖景象,緣由在于:列國所得稅凡是表示為一條持續不中斷的稅負曲線,而我國年關獎稅負卻頗為特別地斷裂為七條自力線段。(見圖1)舞蹈場地
察看這七條斷裂線段不難發明:在七級稅率中,每昔時終獎跨越臨界點、達到下一級額度,稅負會陡然上升,稅后所得顯明降落。財政管帳人士直接擔任員工年關獎發放和報稅任務,持久為紀律性異常動搖所困擾。(王燕,2017)有學者指出:“發放金額較年夜的年關獎能夠成了體面工程,需求交納更多的稅,反而不如削減金額讓員工受害……假如績效評價高的員工依照尺度算出的應發獎金落進了‘禁區’,那么其稅后支出能夠會比績效考評略遜一籌卻沒有墮入支出‘禁區,讓他們” 可以有穩定的收入來維持生活。小姐如果擔心他們不接受小姐的好意,就偷偷做,不要讓他們發教學場地現。”’的同事還少。”(羅麗娜,2018)更有學者婉言:該計稅方式違反聚會場地薪水薪金所得“逾額累進”的稅制design道理,招致年關獎跨越臨界點后會呈現“稅負增添跨越應稅支出增添”的情形,違反稅收公正公理準繩。(林穎、王偉域,2018)
簡直,這種“多發一元、得手少千(萬)元”的紀律性異常動搖同時觸及稅收公理的兩個維度。德國聯邦財稅法院院長誇大稅收公理是稅法的焦點價值,有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Mellinghoff,2005)橫向稅收公理,即經濟才能雷同的徵稅人應承當雷同的稅收累贅。縱向稅收公理,即經濟才能分歧的人應承當分歧的稅收累贅。但聯合前述三個例子和七級稅率表可見:年關獎36001元比36000元多繳稅2310.1元;年關獎144001元比144000元多繳稅13200.2元;年關獎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繳稅88000.45元。也就是說,在縱向上,異常動搖能夠招致員工小我年關獎的明顯削減,觸及徵稅人公有財富權等基礎權力。在橫向上,異常動搖招致員工之間產生“多勞反而少得”的成果,形成徵稅人之間的稅負不服等。
(二)異常動搖的本源探析:“從年到月”的時光周期換算
財政管帳從業人士從一開端就洞察到年關獎稅負存在紀律性異常動搖,但其專門研究行動著重于完美年關獎稅收謀劃計劃,力求制訂獎金分派的最優計劃。相干專門研究的學者則聚焦實證剖析和經歷描寫,很少觸及法學層面的規范性研討,往往將年關獎零丁計稅視為稅收優惠政策。上述研討歷經20年,多少數字宏大,卻未能觸及異常動搖的軌制本源。但稅法學以概念為動身點,以規范剖析為基礎方式,可以或許發明異常動搖的本源就暗藏在“全年一次性獎金”七個字傍邊。
就“獎金”二字而言,它屬于薪水薪金的一部門,以法定貨泉為計量單元。“每一塊錢都是同等的一塊錢。”(Kirchhof,2021)僅從情勢同等來看,雷同的,應該雷同看待;每一塊錢都是雷同的,都是同等的。一次性的年關獎與每個月的薪水薪金都是休息性所得,應該依據量能徵稅準繩履行同一征稅。這也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議》請求“休息性所得同一征稅”的基礎邏輯。
但“全年”與“一次性”兩個潤飾詞暗示了這個概念的內涵張力。一方面,年關獎是一次性發放的,俗稱“十三薪”。《告訴》第2條規則:“徵稅人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零丁作為一個月薪水、薪金所得。”另一方面,年關獎對應的是休息者全年的休息任務,與一次性發放確當月薪水分歧。可以如許說,年關獎與月薪水在簡直一切方面都是雷同的,都是休息所得,唯獨在時光周期上存在差別。年關獎以年為周期,而月薪水以月為周期。
需求留意的是從“月薪水稅”到“年薪水稅”的軌制變更。2018年以前我國履行薪水薪金的月度計征,可謂“月薪水稅”。(胡志華,2018)以2011年《小我所得稅法》為例,其第6條規則“薪水、薪金所得,以每月支出額減除所需支出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徵稅所得額”。用學術說話來說,薪水薪金所得在量稅基本環節詳細化為“月薪水”。值得誇大的是,與月薪水配套舞蹈教室的是月稅率。那時的稅率表規則:全月應徵稅所得額×月度稅率=應徵稅額。直到2018年“月薪水稅”才改為“年薪水稅”,即薪水薪金按月計稅改為按年計稅。現行《小我所得稅法》第11條規則“居平易近小我獲得綜合所得,按年盤算小我所得稅”。與之響應的是,薪水薪金由曩昔的每月直接扣稅改變為“先按月預扣、再匯算調劑”。《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周全實行新小我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連接題目的通知佈告》規則:扣繳任務人向居平易近小我付出薪水、薪金所得時,應該依照預扣法盤算逐月盤算預扣稅款。居平易近小我按月累計預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
這般來看,異常動搖源于年關獎與月薪水在時光周期上的差別。在“月薪水稅”的軌制佈景下,財稅部分必需將年關獎換算為月薪水,進而實用月度稅率。這種“從年關獎到月薪水”的周期換算看起來只是純潔的技巧處置,實則能夠觸碰著量能徵稅準繩的基礎請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BVerfGE 116, 164, 180)指出:量能徵稅準繩作為憲法同等會議室出租準繩在稅法的詳細化,一方面請求立法和法律應該“雷同的,雷同看待”,另一方面請求“不雷同的,依分歧點而分歧看待”。如許說來,財稅部分面臨年關獎時,既應該依照“月薪水和年關獎都是小我所得”這個雷同點來雷同看待,也應該按照二者在時光周期屬性上的差別作出恰當的分歧看待。一方面,假如疏忽年關獎在時光周期上的特別屬性,就能夠將年關獎簡略當作“十三薪”,或許直接將年關獎并進當月薪水一路計稅。另一方面,全年一次性獎金不該實用月度稅率。在所得稅履行逾額累進稅率的軌制條件下:假如年關獎和月薪水都實用月度稅率,必定招致年關獎全體實用高稅率,其稅負遠高于月薪水稅負,違背量能徵稅準繩,發生稅負不服等的成果。全部稅法的焦點題目就在于情勢同等與本質同等之間的張力,(Kirchhof,1984)年關獎稅負題目只是在特別的時光維度大將情勢同等與本質同等的張力裸露出來罷了。
二、年關獎周期換算的混雜計劃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全年”休息支出,倒是“一次性”發放,“全年”與“一次性”在時光維舞蹈場地度上存在嚴重關系。這給財稅部分提出一個困難:年關獎和月薪水都是薪水薪金,但時光周期并不同一;在“月薪水稅”的軌制佈景下,財稅部分又必需將年關獎換算為月薪水,完成“從年到月”的周期換算。終極,財稅部分混雜了四種計劃。
(一)方法:四種計劃的混雜物
在“月薪水稅”的軌制佈景下,年關獎計稅需求完成“從年到月”的周期換算。不難想象,那時擺在財稅部分眼前能夠有以下四種計劃。(見圖2)
計劃一將“年關獎與當月薪水”同一計稅。這種計劃的稅收穫本最低、效力最高,但完整不斟酌年關獎和月瑜伽教室薪水的時光周期差別。其成果是:相較于每月薪水實用的低稅率,年關獎是休息者全年任務取得的獎金,卻被集中在一路,所有的實用高稅率。無論徵稅人年關獎或多或寡,都難以接收年關獎實用高稅率、承當高稅負的成果教學。
計劃二將年關獎作為第十三個月的薪水零丁計稅,相似“十三薪”。與計劃一比擬,計劃二中有部門年關獎實用低稅率,總體稅負略低。但這兩種計劃都不斟酌年關獎和月薪水的周期差別,都直接將“年關獎乘以月稅率”,會招致年關獎稅負明顯高于月薪水稅負,不合適量能徵稅準繩。
計劃三“變年關獎為月獎金、再并進月薪水”。即先將年關獎分為12份,再分攤計進1到12月的薪水,從頭盤算每個月“月薪水加月獎金”的全體稅負。這種計劃充足斟酌年關獎和月薪水的時光周期差別,正確完成了年關獎從年到月的周期換算,最合適量共享會議室能徵稅準繩。(李龍,2012)但這個計劃請求每個月的稅額要盤算兩次,當月一次,年末一次。在那時無限的技巧前提下,這既會增添用人單元等扣繳任務人的任務累贅,也會給稅務機關稅收治理帶來較年夜挑釁。
計劃四“變年關獎為月獎金、零丁盤算”。同計劃三相似,計劃四也依照月度計征的方法將年關獎分為十二份。差異在于計劃四零丁盤算月獎金,不再與月薪水同一計稅。(顧凱峰,2013)持久以來很多財會職員提出改用這一計劃,將《佈告》中的1個月速算扣除數改為12個月速算扣除數。但該計劃也不合適量能徵稅準繩。年關獎除以12個月,再實用與薪水薪金一樣的稅率,會招致前者的稅負顯明低于后者。這種計劃比擬有利于年關獎高的群體,其年關獎越高,享用的稅收優惠越多。
上述四種計劃各有著重,都有必定的公道性,也存在各自的題目。財稅部分不只需在月度計稅和年度計稅之間做時光周期換算,也要在量能徵稅和行政廉價兩個準繩之間做本質性的衡量判定。從《告訴》規則的“為了公道處理小我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題目”,不丟臉出財稅部分側重斟酌行政廉價和稅見效率。但題目在于,《告訴》是上述四種計劃的混雜物。起首,《告訴》以計劃二“十三薪”為主體。第2條規則“徵稅人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零丁作為一個月薪水、薪金所得盤算徵稅”。其基礎盤算公式為:應徵稅額=雇員當月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實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次,《告訴》混雜了計劃三、四的部門內在的事務,第2條第1項規則:“先將雇員當月內獲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斷定實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最后,《告訴》混雜了計劃一的部門內在的事務。第2條第2項規則:假如在年關獎發放當月,薪水薪金低于法定的每月所需支出扣除額,則年關獎部門可以同當月薪水配合實用當月所需支出扣除額。
將幾個計劃拼裝組分解一個混雜物,這在稅法範疇并不罕有。德國稅法巨擎Tipke早在1971年就頒發代表作《稅法:凌亂、混雜仍是系統?》,深入闡述了這種景象。(Tipke,1971)對于這類混雜計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很早就在判決(BVerfGE 81, 156, 207)中指出:“系統凌亂雖不用然違背同等準繩,倒是不服等的跡象。”在后續一系列稅法判決(BVerfGE 84, 239, 271)中,法院進一個步驟提煉出以下要旨:(1)憲法對稅法沒有詳細請求,立法者擁有充足的決議計劃空間和構成不受拘束來斷定某個稅種的基礎準繩和詳細計劃,可以從多種能夠的計劃中選擇一種。(2)但憲法請求:一旦立法者斷定了某種計劃,就應該“將這一決議以符合稅負同等的方法、一以貫之地落實究竟”,將這一計劃的基礎決議落實細化在詳細規定中。(3)借使倘使立法者在前端環節斷定基礎計劃,但又在后續環節摻雜其他計劃,這類言而無信的混雜計劃有違一以貫之準繩,不免激發稅負不服等。
(二)目標:下降稅率的隱藏方法
聯合稅法獨佔的“鏈狀構造”,會發明《告訴》之所以混雜四種計劃,是為了隱藏地下降稅率。從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相干稅法判決不丟臉出:徵稅主體、稅收客體、量稅基本、稅率等稅收構造要素構成一個鏈狀構造。這些構造要素彼此影響、層層遞進,終極斷定詳細的徵稅任務。尤其是稅收客體、量稅基本和稅率三個要素,如同一根鏈條上環環相扣的三個環節,它們既前后連接也彼此影響。(劉志鑫,2019)就小我所得稅而言,它的徵稅主體是小我,稅收客體是小我所得。作為稅收客體的小我所得較為抽象,《小我所得稅法》第2條規則了九種所得類型,此中一種是薪水薪金,年關獎又是薪水薪金的下位概念。稅收客體顛末量稅基本的層層詳細化,再實用響應的稅率,終極斷定應徵稅額。(葉金育,2018)
透過這種鏈狀構造視角,會發明《告訴》的混雜計劃實在轉變了量稅基本與稅率兩個稅收要素的銜接方法。(1)上文提到,計劃三“變年關獎為月獎金、再并進月薪水”或許計劃四“變年關獎為月獎金、零丁盤算”都在量稅基本環節將年關獎分為12份,再分辨以12份月獎金乘以月度稅率獲得終極的應徵稅額。(2)但《告訴》沒有真地將年關獎分為12份月獎金,沒有真地在量稅基本環節將“年關獎”拆分為“月獎金”。現實上,《告訴》將年關獎除以12只是為了“按其商數斷定實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告訴》列出了盤算公式:應徵稅額=雇員當月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實用稅率-速講座場地算扣除數。非常明白的是,在這個盤算公式中年關獎一直“零丁作為一個月薪水”、作為一個全體乘以月度稅率。正是以,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數是且僅是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而非12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假如采用計劃三或計劃四,則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數是交流12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告訴》規則年關獎按月盤算,故實用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并非學者批駁的那樣“過錯應用了速算扣除數”。(王敏,2014)(3)《告訴》沒有轉變量稅基本——將“年關獎”轉換為“月獎金”,它轉變的是量稅基本與稅率的銜接方法。縱不雅中外各類稅法,量稅基本與稅率表的銜接方法凡是是簡略的乘法運算。但《告訴》在量稅基本與稅率兩個環節之間悄然嵌進一次除法運算,即年關獎“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斷定實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劃三與計劃四將“年關獎”分為12份“共享會議室月獎金”,這個除法運算產生在量稅基本環節。可是,《告訴》中的除法運算產生在量稅基本和稅率之間。即《告訴》先將年關獎“零丁作為一個月薪水”,又“除以12個月”,再乘以月度稅率,轉變了量稅基本與稅率表的銜接方法。
誠如德國聯邦財稅法院在判決(BFH, 27. 9. 2012)中指出的:“量稅基本與稅率之間彼此影響,具有主要的憲法意義。”《告訴》轉變了量稅基本與稅率的銜接方法,進而轉變后續的稅率環節。就此而言,《告訴》采用的混雜計劃實為一種下降稅率的隱藏方法。其成果是:年關獎的真正的稅率超越了財政管帳界的懂得范疇。開初,實務界認為年關獎實用的是全額累進稅率。(李二平,2012)但后續研討發明年關獎稅率既不是全額累進,也不是逾額累進。全額累進稅率是指,所有的應徵稅所得額都按其響應品級的累進稅率盤算。逾額累進稅率是指,將應徵稅所得額分為若干品級,每個品級分辨實用對應稅率,離開盤算稅額,各品級稅額之和為應徵稅額。《小我所得稅法》的稅率表就是一種典範的七級逾額累進稅率。但《告訴》第2條只準予扣除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發生了一個希奇的成果。即年關獎只要1/12實用逾額累進稅率,其余11/12實用全額累進稅率。(韓明橋,2014)一言以蔽之,混雜計劃招致混雜稅率,既有逾額累進,也有全額累進,實為罕有。
《告訴》更改法定稅率,不合適法令優先準繩。學理上以為稅收法定準繩是法令保存準繩流進稅法的結果,詳細有法令保存和法令優先兩方面請求。前者請求有法可依,行政應有法令受權根據;后者請求有法必依,行政不得違背法令。(劉志鑫,2023)稅率表是《小我所得稅法》的主要構成部門,只要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有權變革修正。《立法法》第11條明白規則稅率簡直定只能制訂法令。但現實是,財稅部分制訂的現行軌制悄然變革了法令規則的稅率表,不合適法令優先的基礎請求。
(三 )成果:自力而混沌的“年關獎稅”
起首,“年關獎稅”自力于“薪水稅”。持久以來,小我所得稅存在“稅中有稅”的情形。2018年以前,受限于無限的稅收征收治理才能,我國的小我所得稅以分類計征為主。2018年全國人年夜常委會修正《小我所得稅法》,改為分類計征與綜算計征兩個形式。一方面,薪水薪金、勞務報答、稿酬、特許權應用費采用綜算計征的方法。另一方面,股息盈利、財富讓渡所得、財富租賃所得等其他稅目仍然采用分類計征的方法。正如威望研討團隊指出的,分類計征形式現實上形成11種分歧類型的小我所得稅。(小我所得稅改造計劃及征管前提研討課題組等,2017)全年一次性獎金在財政管帳上雖是“一次性”發放,倒是“教學場地全年”薪水薪金的主要構成部門。憲法上的同等準繩與稅法上的量能徵稅準繩都請求年關獎歸入與薪水薪金雷同的計稅周期。但《告訴》規則年關獎零丁計稅,這種從“薪水稅”決裂出的“年關獎稅”加劇了小我所得稅的碎片化,形成“稅中有稅”的構造性雜亂,相干系統凌亂延宕至今。
其次,“年關獎稅”外部構造凌亂。《告訴》沒有將“十三薪”計劃貫徹究竟,而是混淆了其他三種計劃。它一方面將年關獎零丁作為一個月薪水,實用月稅率以及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另一方面又將年關獎除以12個月,而這兩方面是彼此牴觸的。這種佈滿外部牴觸的混雜計劃招致“年關獎稅”產生稅負紀律性異常動搖,不合適稅負同等和量能徵稅的基礎請求。
綜合來看,“年關獎稅”存在“先分后合”的構造牴觸。這種“先分后合”題目并非中國所得稅法獨佔,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財富稅判決”(BVer